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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宗被判赔付投资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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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31    来源:   浏览次数: 818
 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先生与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赔付李先生215400元并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损失。同时由两公司承担两次案件受理费9100元。

 

  

 “这是首例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被法院判退还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本金及利息。”业内人士表示。
   

2017年6月,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查明,李先生通过银行入金的资金流向了西北大宗,但是李先生既无法提供合同,亦未能述明其与德实公司间存在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
   

并且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彩印宣传册、软件操作页面截屏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三方服务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西北公司设立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电子交易平台,或是组织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相关活动。因此,李先生一审判决败诉。随后,他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通过各证据的内容和彼此的关联程度分析,李先生的行为已经符合通常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交易行为的流程,并且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绝提供己方所持有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与德实公司之间订有合同并且在西北大宗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对于赔付本金和利息,很多人都有所误解。”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晋义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的判决属于特殊个例,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作出的判决,而非大宗商品现货领域常见的“无效交易”“非法经营”等。
   

据了解,当前现货领域相关诉讼已有的判例,胜诉的投资人多数获得退还部分亏损资金。“法院一般认为,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从而导致损失,应当负有部分责任。”一位现货行业的资深人士说道。
   

曹晋义律师还指出,其拒绝提供证据,以至于很难对合同内容和详细交易环节进行事实判断。不过正是如此,亦无法证明西北大宗通过德实公司占有李先生所存入资金22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